美猴王孫悟空被印童鞋上 上海美影廠獲賠50萬
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制作的《大鬧天宮》堪稱中國動畫史上的傳世之作,其中凝聚幾代人的心血美猴王孫悟空的銀幕形象成為經典。
上海美影廠發(fā)現(xiàn),美猴王孫悟空竟然印在了童鞋上,并暢銷海內外,于是怒而將廣東、上海的五家公司告上法庭,索賠五百余萬。
上海一中院今日披露,該院新近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珠海天行者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賠償原告上海美影廠50萬元,并停止侵權。
上個世紀60年代,上海美影廠根據(jù)西游記中的精彩段落“大鬧天宮”創(chuàng)作完成了動畫影片《大鬧天宮》。期間,美影廠邀請張光宇等人參與美術設計,共同設計出栩栩如生的美猴王形象。2001年,美影廠與珠海天行者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簽訂過一份電影放映授讓合同,將《大鬧天宮》在美國的電影放映權授予該公司,授權期限至2006年。
2008年,上海美影廠發(fā)現(xiàn)珠海天行者公司不僅在其網站上擅自使用《大鬧天宮》中孫悟空等人物造型,還播放影片的視頻片段,甚至自封“新悟空之父”。上海美影廠還發(fā)現(xiàn)這家公司將孫悟空形象授權給珠海市千致鞋業(yè)公司,用于生產“悟空牌”童鞋,還設立了珠海悟空服務公司,并在公司網站上擅自使用孫悟空形象。
上海美影廠認為,珠海天行者文化傳播公司等5被告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孫悟空造型,并大規(guī)模產銷載有侵權圖案的商品,均應承擔侵權責任,要求5被告停止侵權,通過媒體公開道歉,并連帶賠償515萬元。
珠海天行者公司在法庭上辯稱,使用的孫悟空形象是重新設計的,與上海美影廠不同,且已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被告揚派公司辯稱系商場的經營者,其將商場店鋪出租給九履公司從事經營活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九履公司承認銷售過悟空公司的童鞋產品,但進貨渠道清楚,具有合法來源,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
經庭審比對,美影廠指控五名被告所使用的悟空人物形象與美影廠主張保護的孫悟空人物形象主要特征相同,構成實質性相似。天行者公司辯稱孫悟空系歷史小說《西游記》中的人物,其設計靈感來源于公有領域,但除提供張光宇所作《西游漫記》一書之外,未提供其他證據(jù)來證明孫悟空在歷史上曾經存在過的人物形象,亦未提供任何創(chuàng)作底稿、原件。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天行者公司、悟空公司、千致公司在網站上使用孫悟空人物形象,在制造、銷售的童鞋及包裝盒上使用孫悟空人物形象,互有關聯(lián),彼此協(xié)作,共同侵害了張光宇和美影廠享有的孫悟空人物形象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復制權和發(fā)行權。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
- 分享到:
- 更多>>